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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货币培训考试实用教程

                                    第四章        假币样张的确认与分发

                 第十四条       假币样张由总行认定。假币样张由总行统一配发。
                 假币样张逐级分发至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中心支行。
                 第十五条       假币样张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首次发现的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的假币;
                 (二)首次发现的具有新特征的假币;
                 (三)首次发现以新版人民币为伪造对象的假币。
                 第十六条       总行收到各分支行上报的假币样张申请,应及时研判该假币的制假特
             点,作出批复意见。
                 第十七条       各分支行收到总行同意作为假币样张的批复后,应将留置假币中的该
             类假币及时转入假币样张。转入假币样张的假币数量原则上为 2000 张(数量不到 2000
             张的应全部转入),其余假币可根据实际情况转入假币实物和假币资料。同时打印“假
             币转换凭证”,印鉴加盖齐全后,登记假币分类登记簿。
                 各分支行收到总行不同意作为假币样张批复后,应将假币留置中的该类假币及时转
             入假币实物或假币资料。同时打印“假币转换凭证”(格式见附件 3),印鉴加盖齐全
             后,登记假币分类登记簿。
                 第十八条       各分支行应及时办理假币样张调运手续,按要求及时将假币样张全部
             送达总行。
                 办理假币样张调运手续时,应打印假币调运凭证(一式三联,格式见附件 3),印
             鉴加盖齐全后,一联用于登记假币总分登记簿,其他两联随同假币样张送达总行。
                 第十九条       总行收到假币样张,核对无误后,在调运凭证上加盖印鉴,一联退回
             假币样张调出行,一联登记假币总分登记簿。
                                  第五章       假币样张与资料的借用与归还
                 第二十条       因反假货币宣传、培训或研发、调试、检测有关机具设备等需要借用
             假币资料或样张,应经部门主管审批。同意后,打印“假币借用凭证”(一式三联,格
             式见附件 3),印鉴加盖齐全后,一联交借用人,一联作暂借卡片,一联用于登记假币
             总分登记簿。
                 第二十一条          假币资料或样张借用期限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假币资料或样张归还,应将实物与暂借卡片进行核对,无误后在
             暂借卡片上注明归还日期,并登记假币总分登记簿。
                 第二十三条          假币资料或样张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磨损、侵蚀已不具备保留价值,
             经部门主管批准同意后,将该假币转入假币实物,并打印“假币转换凭证”(格式见附
             件 3),印鉴加盖齐全后,登记假币分类登记簿。同时将转入假币实物的假币样张报总
             行备案。
                                       第六章        假币实物的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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