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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货币培训考试实用教程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办法及相关内部管理制
度和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
的鉴定机构开展假币鉴定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涉及假人民币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假外币的,
处以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在用现金机具鉴别能力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
(二) 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未按本办法
规定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 币水平进行评估,或者办理货币收付、
清分业务人员不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专业能力的;
(三) 未按本办法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 码的;
(四) 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内部 管理制度和操作
规范的;
(五) 发生假币误付行为的;
(六) 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在记录保存期限内,金融机构 未能提供相应存
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记录的;
(七) 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八) 未按本办法规定收缴假币的;
(九) 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假币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十一)无故拒绝受理收缴单位或者被收缴人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十二)未按本办法规定鉴定货币真伪的;
(十三)不当保管、截留或者私自处理假币,或者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
市场的。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中国人民 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
的鉴定机构开展假币鉴定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涉及假人民币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假外币的,
处以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发生假币误收行为的;
(二) 误付假币,未对客户等值赔付,或者对负面舆情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
的;
(三) 误收、误付假币,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而不报告的;
(四)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而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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