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反假货币知识测评在线电子教程
P. 175

反假货币培训考试实用教程

                 (三)“假币”印章在假币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

                 四、《假币收缴凭证》和“假币”印章于 2000 年 5 月 1 日启用
                 《假币收缴凭证》和“假币”印章的启用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规范假币收缴程序、依法收缴假币的重要措施。各级行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假
             币收缴凭证》和“假币”印章的印制、分发、启用工作。5 月 1 日起各金融机构原有《假
             币收缴凭证》和“假币”印章不得继续使用。
                 附件:1、《假币收缴凭证》样式
                 2、“假币”印章样式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1:
                                             假币收缴凭证

                 编号:

                       持有人(或收缴单位)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券别               版别               数量(张枚)           金额

                       冠字号码                              制作方式

                       来源



                       经办人                               复核人


                       持有人签字                             收缴单位(章)
                                                         年月日

                 以下说明印在第三联背面:
                 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收缴所持假币。

                          2.  持有人如对收缴假币有异议,可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申请鉴定。
                          3.  中国人民银行的假币鉴定结果为最终鉴定。

                                                                                 157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