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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货币培训考试实用教程
(三)“假币”印章在假币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
四、《假币收缴凭证》和“假币”印章于 2000 年 5 月 1 日启用
《假币收缴凭证》和“假币”印章的启用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规范假币收缴程序、依法收缴假币的重要措施。各级行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假
币收缴凭证》和“假币”印章的印制、分发、启用工作。5 月 1 日起各金融机构原有《假
币收缴凭证》和“假币”印章不得继续使用。
附件:1、《假币收缴凭证》样式
2、“假币”印章样式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1:
假币收缴凭证
编号:
持有人(或收缴单位)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券别 版别 数量(张枚) 金额
冠字号码 制作方式
来源
经办人 复核人
持有人签字 收缴单位(章)
年月日
以下说明印在第三联背面:
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收缴所持假币。
2. 持有人如对收缴假币有异议,可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申请鉴定。
3. 中国人民银行的假币鉴定结果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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