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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货币培训考试实用教程

                    (三)主题鲜明,言简意赅,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第十六条 反假货币工作信息分为定期和不定期
                    假币没收、收缴的数量统计为定期报送信息。凡办理假币没收、收缴业务的成
             员单位应按照统一的格式,在每季度初 20 天内(1 月 1—20 日、4 月 1—20 日、7 月 1
             —20 日、10 月 1 日—20 日)上报上一季度本单位的假币没收、收缴数量。
                    反假货币工作最新动态、反假货币经验交流、制贩假币的重大案件通报、发现
             新的造假手段的情况反映等为不定期报送信息。各成员单位在反假货币工作中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迅速将该信息按照一定格式上报:

                    (一)一次破获(或发现)假币面额总计在 100 万元以上的;
                    (二)发现新的造假手段的;
                    (三)新的假币犯罪手段;
                    (四)假币跨国犯罪的大案要案。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通过传真(加密传真)、简报或互联网等形式
             向办公室传送本单位反假货币工作信息。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反假货币信息资料库,以
             适应随时调用和信息共享的需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会议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联络机制,高效防范和堵截假币非
             法流通,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假币突发事件的反应速度和执行力度,全面提升联合
             反假能力,根据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第 44 次联络
             员会议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机制的提议,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会议(以下简称联络会议)是银行业金融
             机构反假货币联络机制的主要工作形式。联络单位包括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平安
             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和渤海银行的现金运营管理部门。
                    第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是联络会议的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联络会
             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秘书处为联络会议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各联络单位现金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络会议成员,同时指派一名
             反假货币业务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第四条 联络会议为不定期会议制度,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可根据议题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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