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2020新冠疫情背景下工程索赔事项风险及处理指引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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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建
设单位承担;(2)施工单位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施工单位承担;(3)建设单位和施
工单位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施工单位履行合同
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施工单位
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
由建设单位承担;
也就是说已形成永久工程或运至工地即将通过施工安装成为发包方建筑产
品一部分的材料、设备损坏由发包方承担;施工单位自身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施工
单位承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方承担。
问 : 因疫情导致施工单位提出解除合同,该如何处理?
《合同法》第 9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
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
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
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7.4 因不可抗力
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
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
款项。
施工方提出解除合同,首先需要判断是否因疫情的不可抗力导致完全不能
实现合同目的,需要因项目情况判定;其次需要判断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合同无
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按照目前疫情情况应该不会出现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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