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2020新冠疫情背景下工程索赔事项风险及处理指引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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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新冠疫情背景下工程索赔事项风险及处理 指引手册
需注意如非疫情影响的施工单位原现场进度相比施工计划已经拖延,施工
方为此发生的赶工费用不得索赔,建设单位在批准赶工计划时应予以注意。
问 : 受疫情影响导致的复工后人材机涨价、工效降低费用索赔如
何处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后,随着大量工地的集中开工,如因用
工紧缺、主要建筑材料需求集中猛增,引起人工单价、设备、材料价格的大幅上
涨或因运力不足材料供应跟不上、政策性错峰复工、复工人数限制、工地从严管
理等因素引起工效降低的情况:
(1)人工单价作为政策性调整的内容,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应予以调整。
合同约定不能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情势变更原则,通
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2)设备材料价格的风险,合同中有约定材料设备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
约定执行。如原合同中未约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或原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
明显显失公平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
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
(3)降效由施工单位实际举证确因疫情引起的按索赔程序发包人与承包人
按照公平原则协商处理
(4)其他生活物资、办公费用上涨不在合同调价范围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
问:停工期间的人工、机械、周转材料等索赔如何处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 17.3.2 条的规
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一般按照下列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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