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2020新冠疫情背景下工程索赔事项风险及处理指引手册
P. 8
中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3)停窝工降效而影响的工期天数等。
具体可顺延工期天数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存在对工期影响的交叉因素,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有两种或多
种原因同时造成工期延误,这种情况称为“共同延误”或“平行延误”。这时应
根据以下原则来确定哪一种情况是有效延误,即承包商可以据之得到工期延长,
或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费用补偿。
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的责
任者。在初始延误发生期间,其他平行发生的延误责任者不承担延误责任;如果
初始延误责任者是业主或工程师,则在此因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商可得到工
期延长;如果初始延误责任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期间内,承
包商可得到工期延长。如施工单位因自身人员不足或者资金不到位已经造成或将
要造成可预期可计算的工期延误与疫情因素重叠,即“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
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则在此范围内不予工期顺延;再如施工
单位春节前上报的停工时间范围内,与疫情因素造成停工的重叠部分不予顺延。
(2)对于春节前停工详细进度进行确认,结合经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采用
网络分析法确定疫情对关键线路工期的影响以判断工期索赔天数。
(3)注意搜集保存各地停复工政策。
问 : 疫情结束后赶工费用是否可以索赔?如何处理?
因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情形,不可抗力解除后,建设单位要求赶工的,由
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可按《建设工程施合同(示范文本)》(GF-
2017-0201)第 17.3.2 条的规定中第(5)条款“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
延误,建设单位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规定处理。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