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海岸綜合治理法令彙編
P. 195

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

                        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五十三條  放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自己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自己之森林,因而燒燬他

                        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十八萬

                        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四條  毀棄、損壞保安林,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第五十五條  於他人森林或林地內,擅自墾殖或占用者,對

                        於他人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

                        十八條之三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二萬
                        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六之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

                        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

                                十條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者。


                          二、森林所有人或利害關係人未依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

                                規定,指定限期完成造林及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者。



                                                           192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