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海岸綜合治理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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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95.03.01)
1.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國民政府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農林部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四十五年一月十日經濟部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二月十三日經濟部(58)經台秘規字第
05526 號令修正發布第 6、60、66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6)農林
字第 610109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7 條。
6.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7) 農
林字第 87137941 號令發布刪除第 25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林
字第 8816360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11、13、19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095010729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森林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七條規定
訂定之。
第 二 條 森林所有權及所有權以外之森林權利,除依法登記
為公有或私有者外,概屬國有。
第三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林地,範圍如下:
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條規定編定為林業用
地 及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第 七 條 規 定 適 用 林 業 用
地管制之土地。
二、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未劃定使用分區及都市計畫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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