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4 - 海岸綜合治理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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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濕地法 野生動物保育法 文化資產保存法 海岸管理法
第四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第三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12 條海岸地區具有下列
濕地:指天然或人為、永久或暫時、靜止或 野生動物: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 第二條 自然地景之指定基準如下: 情形之一者,應劃設為一
流動、淡水或鹹水或半鹹水之沼澤、潟湖、 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 一、自然保留區:具有自然、保存完整及下列條件之一之區域: 級海岸保護區,其餘有保
泥煤地、潮間帶、水域等區域,包括水深在 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 (一)代表性生態體系,可展現生物多樣性。 護必要之地區,得劃設為
最低低潮時不超過六公尺之海域。 他種類之動物。 (二)獨特地形、地質意義,可展現自然地景之多樣性。 二級海岸保護區,並應依
(三)基因保存永久觀察、教育及科學研究價值。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分別訂
二、地質公園:具有下列條件之區域: 定海岸保護計畫加以保護
(一)以特殊地形、地質現象之地質遺跡為核心主體。 管理。
(二)特殊科學重要性、稀少性及美學價值。
範圍 (三)能充分代表某地區之地質歷史、地質事件及地質作用。
第三條 自然紀念物之指定基準如下:
一、珍貴稀有植物:本國特有,且族群數量稀少或有絕滅危機。
二、珍貴稀有礦物:本國特有,且數量稀少。
三、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具有下列條件之範圍:
(一)自然形成且獨特罕見。
(二)科學、教育、美學及觀賞價值。
標的 國際級/國家級/地方級重要濕地 野生動物保護區 自然地景:自然保留區 自然地景:地質公園 自然紀念物 海岸保護區/海岸防護區
第十六條 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功能分區,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 無分區 無限制分區方法及 第三條 自然紀念物之 依海岸保護、防護計畫規
得視情況分類規劃如下,並依前條第一項第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規則 指定基準如下: 定實施
七款及第八款規定實施分區管制: 十條第一項規定劃定之野生動物保 一、珍貴稀有植物:本
一、核心保育區:為保護濕地重要生態,以 護區,得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及永 國特有,且族群數量稀
容許生態保護及研究使用為限。 續利用區,分別擬訂保育計畫。 少或有絕滅危機。
二、生態復育區:為復育遭受破壞區域,以 二、珍貴稀有礦物:本
容許生態復育及研究使用為限。 國特有,且數量稀少。
三、環境教育區:為推動濕地環境教育,供 三、特殊地形及地質現
環境展示解說使用及設置必要設施。 象:具有下列條件之範
分區方式 四、管理服務區:供濕地管理相關使用及設 圍:
置必要設施。 (一)自然形成且獨特
五、其他分區:其他供符合明智利用原則之 罕見。
使用。 (二)科學、教育、美
學及觀賞價值。
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除前項第三款至
第五款之情形外,不得開發或建築。
重要濕地得視實際情形,依其他法律配合變
更為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