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6 - 海岸綜合治理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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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濕地法                   野生動物保育法                                             文化資產保存法                                             海岸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重要 第十條                                 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                                     依據所訂定之保 第八十五條                  第十二條
             濕地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但其他 一、騷擾、虐待、獵捕 第八條  經許可進入自然保留區之人員,禁止為下列行為:                                                 存維護計畫規定 自然紀念物禁止採 一級海岸保護區應禁
             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或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 一、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                                              辦理             摘、砍伐、挖掘或 止改變其資源條件之
             一、擅自抽取、引取、截斷或排放濕地 等行為。                               二、攜入非本自然保留區原有之動植物。                                                 以其他方式破壞, 使用。但有下列情況
             水資源及改變原有水資源系統。                   二、採集、砍伐植物等 三、採集標本。                                                                     並應維護其生態環 之一者,不在此限:
             二、挖掘、取土、埋填、堆置或變更濕 行為。                                四、在自然保留區內喧鬧或干擾野生物。                                                 境。但原住民族為 一、依海岸保護計畫
             地地形地貌。                           三、污染、破壞環境等 五、於植物、岩石及標示牌上另加文字、圖形或色帶等標示。                                                 傳統文化、祭儀需 為相容、維護、管理
             三、破壞生物洄游通道及野生動植物繁 行為。                                六、進入指定地點以外之區域。                                                     要及研究機構為研 及學術研究之使用。
             殖區或棲息環境。                         四、其他禁止或許可行 七、污染環境或丟棄廢棄物。                                                               究、陳列或國際交 二、為國家安全、公
     禁止事項 四、於重要濕地或其上游、周邊水域投 為。                                    八、露營、野炊、燃火、搭設棚帳、駕駛機動車輛、船舶及其                                        換等特殊需要,報 共安全需要,經中央
             放化學物品,排放或傾倒污 (廢)                                     他載具或操作空拍機。                                                         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主管機關許可。
             水、廢棄物或其他足以降低濕地生態功 第十六條 保育類野生 九、游泳、騎乘自行車、越野路跑或舉辦競賽活動。                                                                    ,不在此限。
             能之污染物。                           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屬破壞或改變原有自然狀態之行為。
             五、騷擾、毒害、獵捕、虐待、宰殺野 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行為,因保
             生動物。                             擾、虐待、獵捕、宰           育目的或學術研究所需,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始得為之。
             六、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砍                 殺、買賣、陳列、展
             伐、採集、放生、引入、捕撈、獵捕、 示、持有、輸入、輸出
             撿拾生物資源。                          或飼養、繁殖。

    彈性空間 明智利用                                 具彈性                 保留自然狀態                                              具彈性            保留自然狀態          具彈性
             核心保育區、生態復育區及環境教育區
    進入限制                                      有限制                 除學術研究及環境教育外,禁止進入                                    無限制            無限制             回歸各法律規定辦理
             管制進入
             違反保育利用計畫書規定可處新臺幣三 本項違反者在野生動物 第一百零八條 違規進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無相關處罰規定 無違規進入處罰規 一級海岸保護區應禁
             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保護區內有公告禁止進 罰鍰                                                                          定,但破壞騒擾野 止改變其資源條件之
                                              入者,依第 49 條可處                                                                           生動物有處罰          使用
    限制強度
                                              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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