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5 - 海岸綜合治理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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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濕地法  野生動物保育法     文化資產保存法                                    海岸管理法
 第四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第三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12 條海岸地區具有下列
 濕地:指天然或人為、永久或暫時、靜止或  野生動物: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 第二條 自然地景之指定基準如下:    情形之一者,應劃設為一
 流動、淡水或鹹水或半鹹水之沼澤、潟湖、  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 一、自然保留區:具有自然、保存完整及下列條件之一之區域:  級海岸保護區,其餘有保
 泥煤地、潮間帶、水域等區域,包括水深在  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  (一)代表性生態體系,可展現生物多樣性。  護必要之地區,得劃設為
 最低低潮時不超過六公尺之海域。  他種類之動物。   (二)獨特地形、地質意義,可展現自然地景之多樣性。     二級海岸保護區,並應依
  (三)基因保存永久觀察、教育及科學研究價值。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分別訂
 二、地質公園:具有下列條件之區域:                                        定海岸保護計畫加以保護
 (一)以特殊地形、地質現象之地質遺跡為核心主體。                                 管理。
 (二)特殊科學重要性、稀少性及美學價值。
 範圍  (三)能充分代表某地區之地質歷史、地質事件及地質作用。

 第三條 自然紀念物之指定基準如下:
 一、珍貴稀有植物:本國特有,且族群數量稀少或有絕滅危機。
 二、珍貴稀有礦物:本國特有,且數量稀少。
 三、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具有下列條件之範圍:
 (一)自然形成且獨特罕見。
 (二)科學、教育、美學及觀賞價值。



 標的  國際級/國家級/地方級重要濕地  野生動物保護區  自然地景:自然保留區 自然地景:地質公園  自然紀念物  海岸保護區/海岸防護區

 第十六條 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功能分區,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 無分區  無限制分區方法及 第三條 自然紀念物之  依海岸保護、防護計畫規
 得視情況分類規劃如下,並依前條第一項第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規則  指定基準如下:     定實施
 七款及第八款規定實施分區管制:  十條第一項規定劃定之野生動物保    一、珍貴稀有植物:本
 一、核心保育區:為保護濕地重要生態,以  護區,得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及永  國特有,且族群數量稀
 容許生態保護及研究使用為限。  續利用區,分別擬訂保育計畫。      少或有絕滅危機。
 二、生態復育區:為復育遭受破壞區域,以                 二、珍貴稀有礦物:本
 容許生態復育及研究使用為限。                      國特有,且數量稀少。
 三、環境教育區:為推動濕地環境教育,供                 三、特殊地形及地質現
 環境展示解說使用及設置必要設施。                    象:具有下列條件之範
 分區方式  四、管理服務區:供濕地管理相關使用及設           圍:
 置必要設施。                              (一)自然形成且獨特
 五、其他分區:其他供符合明智利用原則之                 罕見。
 使用。                                 (二)科學、教育、美
                                     學及觀賞價值。
 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除前項第三款至
 第五款之情形外,不得開發或建築。
 重要濕地得視實際情形,依其他法律配合變
 更為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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