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土地改革紀念館電子報第四期整合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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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如發現實價登錄價格不實,如何反應?
A:按目前實價登錄係規範申報義務人(如權利人、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者或代銷業
者)需辦理申報登錄不動產成交資訊事宜。如民眾就所查詢的價格認有疑義,可檢
具具體證明資料(如不動產成交契約書)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
局(處)或地政事務所反應。
Q: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買賣案件,是否需辦理實價登錄?
A:買賣土地及其地上未保存登記建物,於申報登錄時請選擇「土地」為申報樣態,並
請於備註欄註記交易含未登記建物,並應就契約總價予以申報。
Q :標售案件是否需辦理實價登錄?向法院標購法拍屋,是否需辦
理實價登錄?
A:
一、按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第 2 項「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 30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另地政士法第 26 條
之 1 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 條之 1 亦有類似規定,係規定買賣登記案件須
於辦竣登記後 30 日內辦理申報登錄事宜。
二、因標售案件係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案件,故仍需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法院拍
賣案件非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案件,故無需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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