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土地改革紀念館-電子報創刊號--20200616
P. 31

又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尚規定,地價稅每年一次徵收


                             者,以 9 月 15 日(現為 8 月 31 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每



                             年分二期徵收者,以上期 3 月 15 日(現為 2 月 28 日,閏年


                             為 2 月 29 日),下期以 9 月 15 日(現為 8 月 31 日)為納稅



                             義務基準日。各年(期)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


                             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30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