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之情形,而不應准 予登記,並經以書面敘明理由連同案件退還申請人者。 消滅登記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或他項權利,因標的物之滅失而導致 其權利因物之不存在或滅失亦隨同消滅所為之登記。如 滅失、部分滅失登記等。 權利書狀 係指申請之土地登記案件,經登記機關登記完畢,發給 權利人收執之權利憑證;有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 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三種。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