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土地改革紀念館-電子報創刊號--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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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之情形,而不應准


                                 予登記,並經以書面敘明理由連同案件退還申請人者。



                   消滅登記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或他項權利,因標的物之滅失而導致


                                 其權利因物之不存在或滅失亦隨同消滅所為之登記。如



                                 滅失、部分滅失登記等。


                   權利書狀  係指申請之土地登記案件,經登記機關登記完畢,發給



                                 權利人收執之權利憑證;有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


                                 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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