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土地改革紀念館-電子報第二期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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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下的農地空間資源議題初探
陳維斌
中國文化大學 都市計劃與開發管理學系副教授
國際暨兩岸事務處 國際長
一、 前言
二戰期間台灣農業生產設施遭受戰爭破壞,亟頇復建。民國 38 年,國民政府由大
陸遷台人口急速增加,亟頇充分供應糧食。但因農地集中於少數地主手中,不合理的
租佃關係,造成嚴重的社會經濟問題。故早期的農地改革政策,主要以糧食供給為著
眼,重點在調整地權分配,保障自耕農以激勵其生產、改善其生活,故政府乃以「農
地農有農用」為基本理念,實施土地改革。同時限定自耕農才能擁有土地,以及防止
耕地細分等方式來保護農地。然而,民國 91 年加入 WTO 後,農業保護措施必頇調整,
開放進口國外低價農產品勢在必行,本土農業受到衝擊。因應農產品開放進口後,對
本土農地利用管理與農業生產所帶來的衝擊,為台灣地區農業主管機關重要的課題之
一。此時農地的功能不再是以糧食生產為唯一目標,多角化的經營成為農業發展的重
點。除了 WTO 的壓力之外,市場經濟的機制,相較於過去,農業生產者不再擁有穩定
的收入。因此,農地轉用,或是在農地上從事非農業使用的項目越來越多。根據農委
會的資料顯示,民國 79 年至 99 年台灣地區農用面積由 63 萬公頃減至 50.7 萬公頃,足
足少了 12.3 萬公頃。農用面積占可耕作地面積比率呈逐年下降的趨勢,由 79 年 94.8
%,94 年 94.2%,下降至 99 年 92.7%(行政院主計處,2014)。其中又以雜糧用地
與蔬菜種植用地流失最多,顯示這兩種農業生產行為在台灣已經失去了優勢,或是在
該項土地上有更好的經濟活動價值,因此農民願意將土地釋出轉用。除了統計數字上
的農地流失之外,另外還有在農地上的違法使用。這些違法的使用行為,通常是因為
法令限制土地使用者從事收益較好的活動。例如:在農地上興建「別墅」,從事「民宿」
等相關商業行為;在農地上興建工廠,從事工業活動等。諸如此類的活動,雖說是受
到經濟利益的誘因,在某些程度上,相關法規的規定,也「容許」類似對農業生產影
響的行為出現在農地上,進而對真正的農業生產活動產生負面影響。除了違法使用之
外,許多國家重要經濟建設的土地需求,也覬覦著農地,尤其是以國有土地或國營事
業土地為目標,如台糖,因為這些土地取得程序簡單,價格相對低廉。二次大戰日本
人戰敗後,台糖接收四大製糖會社共 11 萬多公頃土地,隨著公地放領、政策配合漸漸
釋出,目前僅剩 5 萬公頃左右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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