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土地改革紀念館-電子報第二期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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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去對國土缺乏整體想像,除了都市計畫地區外,其餘土地由各部門自行管
理,部門之間對於空間規劃與管理缺乏溝通,為彌補此一缺漏,國土計畫因應而生。
國土計畫乃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
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並追求國家永
續發展所訂定引導國土資源保育及利用之空間發展計畫。《國土計畫法》將國土劃分為
「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海洋資源地區」四大功能分
區,並於 105 年 1 月 6 日公布。
依《國土計畫法》第 4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於 110 年 4 月 30 日
前公告實施。依據營建署 108 年 2 月 14 日營署綜字第 1081026680 號函附件「直轄
市、縣(市)國土計畫有關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建議內容」,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為屬實質計
畫。第一階段應於 110 年 4 月 30 日前公告實施之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中,指認
優先規劃地區(以鄉(鎮、市、區)為單元,且一次不以單一鄉(鎮、市、區)為限)。第二階
段,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全國國土計畫指導,針對優先規劃地區進行規劃作業。
最後,按規劃結果,依《國土計畫法》第 15 條第 3 項第 5 款之適時檢討變更規定,
以附冊方式納入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第三階段,配合直轄市、縣 (市)國土計畫 5
年通檢年限,依鄉村地區整體規劃計畫指導,視實際需要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分類檢討
變更。上述所稱之「鄉村地區」,目前仍未有法定上的清楚定義,而其範圍可能包括部
分的城鄉發展地區與農業發展地區,勢必對未來的農地空間資源造成另一波的衝擊。
二、 農地的功能與價值
農地自古而來主要扮演的角色為生產要素之一,在台灣農民認為農地不但具有生
產功能,並同時兼具生活與生態功能,顯示我國農民的功能與價值認知符合後生產論
與農業多功能性思潮。關於農地的價值與功能,綜合相關研究大致可分為下列功能:
生產功能、生態功能(含景觀與水資源)、文化功能、觀光休閒功能、工作與生活功能、
空間功能(Jongeneel and Slengen, 2004; Bergstrom, 2005; de Groot and Hein, 2007)。
李承嘉等(2008)透過調查,瞭解台灣地區農民對農地的價值與功能認知進行瞭
解。台灣農民對農地的看法仍是以生產功能為主,但是以經由過去著重在生產量的增
加,轉成以生產品質的提升。在生活功能方面,大多認同農村土地所提供的基本居住
功能,以及休閒旅遊的生活機能,但是對於田園住宅與投資的議題,仍是趨於保留的,
這顯示農民們仍保有傳統以生產為主的農地認知。在生態功能方面,絕大多數的農民
認同農業土地具有生態功能,但也希望政府給予環境保育補貼,同時並不贊同破壞生
態的農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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