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土地改革紀念館-電子報第二期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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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結論
台灣的農業發展從過去以農業生產為主體的發展模式,之後受到整體經濟結構的
改變與加入 WTO 的影響,逐漸轉化成多角化的農業經營模式。農地不再只有生產功能,
並且兼具生活與生態等功能。後續雖有國土計畫的推動,然而農地利用相關法令,並
未隨之修正,農地規劃也並未隨著農業發展功能分區的法治化而真正的受到重視。在
都市計畫區內的農業區,美其名為都市發展的儲備用地,事實上多為其他土地使用分
區(住宅、工業、商業、公共設施等)劃設之後的剩餘土地,並未真正考量農業發展
及其和其他分區之相容性。而在非都市土地區,由於土地使用管制屬於一消極的管制
措施,因此對於管制項目中的相容性並未真正的討論,易造成各土地使用間之相容性
衝突,再加上地方政府常以各種重大經建計畫的理由,大量的變更農地,造成農地污
染或農地總量的流失。過去的農地資源規劃在整體國土資源中常常被邊緣化,無法回
應現行的農地需求,更沒有如實的考量農地在糧食供應與其他土地使用之間的關係,
造成許多糧食自給率的爭論以及農地污染的問題。建議應以國土資源總體規劃的角度
來考量農地規劃,同時把經濟因素以及糧食自給率等因素考量進去,將農地資源的管
理納入整體空間發展的策略項目中,如此一來,農地資源才能真正的有效利用。對於
攸關農業生產相關的農民生活環境,國土計畫下之農村地區整體規劃,也應該儘速的
推動,明訂其規劃範圍與操作內涵。由於鄉村地區不同於都市地區,各地在產業與周
邊環境差異極大,又各自擁有在地之生活形態,不宜給予過多制式的限制,造成自明
性不足,如何拿捏其中的分寸,實有賴更多的實驗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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