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土地改革紀念館電子報-第六期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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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制化後的地籍圖重測實施情形
(一)權責分工
1. 主管機關:內政部
2.主辦機關:省、市主辦機關為台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68 年 8 月改制升格為省政府地政處)
及台北市政府地政處(後配合地方制度法及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規定,更名為台北市政府地
政局)。99 年 12 月 25 日台灣省部分縣市合併、省轄市改制或原直轄市改制為新直轄市 ,即俗
稱的 5 都改制或 5 都升格,其主辦機關為改制後的直轄市政府地政局。縣市部分則以縣市政府
為主辦機關。
3.執行機關:依管轄地區,分別為:(1)台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測量總隊(地政局改制後,為地
政處測量總隊及其分隊,其後因應機關組織改造,更名為地政處土地測量局,精省後再更名為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弖);台北市為台北市政府地政處測量大隊(其後改制為台北市政府地政局土
地開發總隊)
4.配合機關:省為相關縣市政府、地政事務所、都市計畫、財主等有關機關。 台北 市為地
政事務所及都市計畫、財主等有關機關。
(二)作業程序:綜合土地法、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85 條、內政部所頒「土地法第 46 條之
1 至第 46 條之 3 執行要點」等相關重測法令及地政機關實務作業,地籍圖重測之作業程序,
大致可析分如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