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土地改革紀念館電子報-第六期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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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說台灣地區的地籍圖重測
吳容明
財團法人 中國地政研究所 所長
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名譽教授
壹、 前言
地籍圖重測是指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
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簡稱
「地籍圖重測」,此為現行土地法第 46 條之 1 及內政部所頒地
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84 條所明定。換言之,尌法制而言,實施地籍圖重測,頇為已辦竣地籍測
量之地區,且頇符合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要件始得為之。其程序
為地籍測量的重新實施,故需踐行法定程序,且因重測的過程及結果,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4 條、第 150 條規定意旨,頇以法律及有法律授權
訂定的法規命令作為實施根據。
按地籍測量為地籍整理的重要程序,而此一測量又是土地登記的先行程序,兩者均同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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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性,缺一不可 。質言之,土地之於地籍,尌如同人之於戶籍。戶籍有戶籍法,同樣地,土
地有關地籍部分,也有土地法作為管理的基本依據。所謂「地籍測量」,係指土地經地政機關
依法定程序,由地籍測量人員根據地籍調查表記載資料,於地面上運用精密測量儀器設備及現
代測量技術,測定各宗土地之位置、形狀、界址、面積等,予以繪成地籍圖,作為土地總登記
之根據。實施地籍測量的方法,可採地面測量或航空攝影測量,其具體的成果,係表現於地籍
圖及土地登記簿,作為政府推行土地政策,健全土地管理,促進土地合理使用,維護公、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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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權益的重要依據 。
台灣地區的地籍圖重測,歷經民國 45 年度開始的「地籍圖修正測量」、61 年度貣的「詴
辦地籍圖重測」、65 年度貣實施的「台灣地區土地測量計畫」(行政院 64 年 3 月 6 日台 64 內字
第 1708 號函核定,主要包括基本控制點檢測、地籍圖重測及基本圖測製三大項)等 3 個階段,
其中台北市及改制直轄市前之高雄市均已於 77 年度結束時辦理完成。至於台灣省部分,則因
轄區較為遼闊,都市計畫範圍不斷擴大,加上人力相對不足、經費限制等因素,迄今仍按所定
計畫執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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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 36 條規定:「地籍除已依法律整理者外,應依本法之規定整理之。地籍整理之程序,為地籍測量及土
地登記。」同法第 38 條規定:「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 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
依本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
前項土地總登記,謂於一定期間內尌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之全部為土地登記。」
2 參考吳容明著,土地政策、土地法制與土地開發,現象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頁 30-31,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