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廉政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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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一航局关于禁止与干部亲属所办企业

                                              发生业务往来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廉洁从业行为,防止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私利、侵害公司

                 利益,维护公平竞争,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

                 从业若干规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和《中交集团暨中国

                 交建关于禁止与干部亲属所办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干部亲属所办企业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业务往来的

                 行为。

                      本规定所称干部,是指由公司各级党委、各级组织发文任命的各级各类人员,以

                 及公司物资采购、工程分包、投资并购等敏感关键岗位的全体员工。

                      本规定所称亲属,是指与干部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

                 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以及与干部本人有共同利益关系的其他人员。

                      本规定所称亲属所办企业,是指亲属以独资、合资、入股、承包、租赁等形式所

                 办的与公司从事业务有关联的企业或组织(含工程分包队伍)。但通过公开市场购买

                 企业流通股、成为企业股东,经有关部门批准、成为国有企业股东,或者按照混合所


                 有制改革方案持股的除外。

                      亲属在干部本人分管业务领域内的私营企业担任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

                 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视同本规定所称亲属所办企业。

                      第三条      禁止干部亲属所办企业与干部所在单位及所属单位发生业务往来。

                      禁止干部为其亲属所办企业向公司所属其他单位介绍业务或“打招呼”,严惩干

                 部之间以此搞利益交换或利益输送。

                      第四条      干部本人及亲属所办企业的,干部应主动向具有相应干部管理权限的企


                 业纪委汇报情况。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干部与关联方企业股东结成姻亲关系的,应当立即报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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