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廉政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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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


                 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

                 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

                 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

                 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

                 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


                 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

                 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 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

                 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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