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廉政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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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项目合作结束后严格执行本规定。隐瞒不报的,一经核实严肃处理。
第五条 干部亲属所办企业与公司内非干部所在单位及所属单位发生业务往来
的,干部应主动向具有相应干部管理权限的企业纪委报告。
相关单位应对掌握的公司内其他单位干部亲属所办企业严格履行资质审核、招投
标和结算支付等手续。
第六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在查办案件中发现干部亲属所办
企业与公司所属单位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报送上级纪委备案。
第七条 干部亲属所办企业与公司所属单位开展业务往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干部本人党纪政纪处分和相应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
机关处理。
由于个人借贷、相互借用身份证或职业资格证书等原因导致成为企业股东,隐瞒
不报,并与公司所属单位开展业务往来的,按以上惩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公司所属单位和干部亲属违反以上规定开展业务往来的,应当对其主要
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构收到干部亲属所办企业与公司所属有关单位发生业务往
来的举报,或在查处案件中发现干部亲属所办企业与公司所属有关单位发生业务往
来,不及时调查核实并报告上级纪委的,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纪依规
进行处理。
第十条 退休、调出等三年以内的领导干部,以及待岗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干部本
人及其直系亲属所办企业,不准与干部原(所在)单位发生业务往来,如有违反,按
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总部和各单位挂职人员、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亲属所办企业,参
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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