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廉政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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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企务公开制度,将涉及

                   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年度向公司组织部报

                   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

                   (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公司的要求,坚持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承诺制度,

                   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在经济交往中无法拒受现金、股票、股权、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应在收受一个月内向本单位纪委办公室登记上交。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经批准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含

                   股份和红利)应在一个月内向本单位纪委办公室登记后上交财务部门。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经批准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含

                   股份和红利)应在一个月内向本单位纪委办公室登记后上交财务部门。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进行经常性的廉政勤

                   政教育,对所管辖的领导干部执行本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

                   施意见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受理,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决

                   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实施意见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要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实施意见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必须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组织部协助党委,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将廉洁从业情况

                   作为对领导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提出任免、奖惩建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及所属单位执行监事应到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领导干

                   部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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