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廉政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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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的方式,从《合格分包商名录》选择。不具备公开或邀
请招标条件的,应选用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分包商参加议标,择优选定,不得规
避招标、虚假招标。
第十条 强化招投标过程的监督。
(一)严格审批程序。按照审核程序和会签流程,执行议事规则,严禁个
人说了算,严禁私下交易,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干预招投标活动。
(二)严格分包商资质审查,严把准入关,严格审查分包商各类资质,遵
守企业的体系文件和管理流程。
(三)严格执行《关于实施提前介入监督确保企业安全运营的指导意见》,
监察部门要主动参与,严格履行职责,确保流程规范、决策科学,确保各项制度
规定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工程(劳务)分包管理“九不准”要求。
(一)工程(劳务)分包应从取得中交股份公司合格劳务分包商资格证书
的单位中择优选用。不准分包给没有取得中交股份公司合格劳务分包商资格证书
的单位;项目部在紧急情况下选用名录以外的劳务分包商,应经本单位(公司所
属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在一个月内申请资格。禁止无资格证书的分包单
位采取借用资质、挂靠等手段参与工程(劳务)分包。
(二)工程(劳务)分包应依法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不准先进场
施工,后签订合同;不准不签订合同进行分包施工、决算、结算。如因总承包合
同未签订需先进场施工的,进场前应签订基本协议书。
(三)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在分包商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发包工程。
不准超越分包商资质能力包分工程。
(四)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应监督分包单位自行完成分包任务。不准其
转包、二次或变相再次分包。
(五)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不准以本单位名义为分包方的任何人员
发放有关其身份的证件、证明,不准为分包方乱刻乱盖本单位印章。
(六)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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