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廉政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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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分包单位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在分包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等,获取不正当利益。

                        (七)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的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不准参与分


                   包单位工程项目,或在分包单位工作,或整建制提供劳务。

                        第十二条 对已选定的分包商,应按照企业的标后预算和区域指导价格,明

                   确分包工程的内容,确定分包工程的价格或单价,及时召开相关会议,对合同进

                   行分析评审,并向企业的相关部门报送审批,保证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

                   严禁漏报瞒报,防止个人操纵和私下交易。合同条款中,对分包商应予以明确约

                   束,防止因其转包或再次分包而出现经济纠纷,给企业带来利益损失。

                        第十三条 实行“双合同”管理制度。在签订分包工程合同的同时,必须签


                   订公司统一制作的《廉政合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

                   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廉政合同》签订后报送上级监察

                   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加强对工程(劳务)分包物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的监管。

                        (一)严格执行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的

                   分包商采购材料,要严把质量关,严禁“以次充好”、“以假冒真”、“以少报

                   多”。

                        (二)对于工程(劳务)分包中的船机设备租赁,应遵照合同的约定,明

                   晰单价、动态审检、及时签认并经双方确认后定期报送管理部门,消除风险隐患,


                   防止弄虚作假或完工后产生纠纷。

                        第十五条 加强工程(劳务)分包中资金的预控和管理,防止使用失控。

                        (一)遵循合同规定的使用比例和申报程序进行支付,防止高估冒算、虚

                   报多领。

                        (二)认真做好设备台班的签认,严禁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三)严禁职工集资购置施工机械设备投入分包工程中使用,从中获取“红

                   利”。


                        (四)坚持受款单位与分包商名称的一致性,确保工程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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