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税务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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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缴纳房产税。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
税依据。
第六条 《条例》第五条一至五项规定免纳房产税的房产,
均只限于单位本身自用和个人非营业用的房产。这些免税单位
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免税范
围,应征收房产税。
第七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分别给
予减免房产税:
(一)经政府部门明令拆除或禁止使用的房屋,以及经有
关部门鉴定,属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自停止使用
的次月起,免征房产税:
(二)企业办的种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
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
机关核准,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四)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改为经费来
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从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三
年。
(五)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
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
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
间,免征房产税。基建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些临时性房
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
起,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六)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
的房产,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行企合一的单位也照此原则
办理。
(七)经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房
产。
第八条 对于征收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建制镇和工矿区,由
其所在的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确定给予一定期限的减、
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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