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河南水工智造設備訂購合約1121113
        P. 3
     第六條:付款
                             一、付款方式:
                                    1.本日(訂約日)時交付總價 30%。
                                    請開立即期支票或匯款至
                                          受款銀行:彰化銀行-溪湖分
                                          行 受款帳號:6037-86-
                                          072685-00
                                          戶名:聚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交機時交付 60%  款項。
                                    3.驗收時交付 10%  款項。
                             二、甲方應於交機當日交付 60%款項,且若最遲未能在
                                    驗收後七日內支付餘額,完成付款程序。則乙方
                                    毋需催告,本契約視同作廢,乙方得將該機器搬回
                                    。有關前述乙方之機器搬運費、安裝費、以及搬回
                                    時所需之一切費用,應由甲方負擔。乙方除上述權
                                    利外,且可將定金沒收,作為損害賠償。
                             三、乙方若未能在第四條所列日期前交付機器 , 甲方得
                                    向乙方催告,於七日之內交付機器,在此期限內,
                                    乙方若仍然無法交付,則本契約視同作廢,(但若因
                                    特殊原因,且在雙方同意交付期限不再此限)甲方得
                                    請求乙方退還定金 、 以及與定金同額之損失賠償。
                             四、甲方若未能依第六條所列之付款期限內付清設備款
                                    前,則此設備所有權屬乙方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