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河南水工智造設備訂購合約11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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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付款
一、付款方式:
1.本日(訂約日)時交付總價 30%。
請開立即期支票或匯款至
受款銀行:彰化銀行-溪湖分
行 受款帳號:6037-86-
072685-00
戶名:聚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交機時交付 60% 款項。
3.驗收時交付 10% 款項。
二、甲方應於交機當日交付 60%款項,且若最遲未能在
驗收後七日內支付餘額,完成付款程序。則乙方
毋需催告,本契約視同作廢,乙方得將該機器搬回
。有關前述乙方之機器搬運費、安裝費、以及搬回
時所需之一切費用,應由甲方負擔。乙方除上述權
利外,且可將定金沒收,作為損害賠償。
三、乙方若未能在第四條所列日期前交付機器 , 甲方得
向乙方催告,於七日之內交付機器,在此期限內,
乙方若仍然無法交付,則本契約視同作廢,(但若因
特殊原因,且在雙方同意交付期限不再此限)甲方得
請求乙方退還定金 、 以及與定金同額之損失賠償。
四、甲方若未能依第六條所列之付款期限內付清設備款
前,則此設備所有權屬乙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