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河南水工智造設備訂購合約1121113
P. 4
第七條:原水水質
一 、 甲 須 提 供 空 汙廢 收 集 池 且化 需 氧 量
方
學
水
(COD)為 5,000 mg/L 為 上限之廢水水質給乙方
設備進行廢水處理,水質標準依樣品水質附件二
為基準。
二、 若 因 產 量 或 製 程改變,致使製程廢水水質濃度
升 高 , 其 水 質 之 化 學 需 氧 量 (COD) 其 值 不 超 過
6,000mg/L 時,乙方仍須視同合理水質,若因前述
原因造成處理之水質無法達標時,甲方應自行承擔
所有責任,乙方不負任何違約責任。
第八條:出水水質
一、甲方依合約第七條水質要求提供原廢水給乙方
處理,乙方設備安裝完成處理後的水質,必須符
合 甲 方 所 要 求,水 質 化 學 需 氧量 (COD) 須 達
100mg/L 以下,如未能達標需改善設備至完成驗
收。
第九條:驗收
一、乙方裝機完成後,應通知甲方驗收。
二、驗收不合格者 , 乙方應負責更換新品或改善至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