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河南水工智造設備訂購合約11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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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原水水質


                             一   、  甲  須       提 供 空 汙廢  收               集 池 且化  需             氧 量
                                        方
                                                                                        學
                                                                  水
                                 (COD)為 5,000  mg/L 為 上限之廢水水質給乙方
                                 設備進行廢水處理,水質標準依樣品水質附件二

                                 為基準。


                             二、     若  因   產  量   或  製  程改變,致使製程廢水水質濃度

                                 升 高 , 其 水 質 之 化 學 需 氧 量 (COD) 其 值 不 超 過

                                 6,000mg/L 時,乙方仍須視同合理水質,若因前述

                                 原因造成處理之水質無法達標時,甲方應自行承擔

                                 所有責任,乙方不負任何違約責任。


                   第八條:出水水質

                             一、甲方依合約第七條水質要求提供原廢水給乙方

                                   處理,乙方設備安裝完成處理後的水質,必須符

                                   合 甲 方 所 要 求,水 質 化 學 需 氧量 (COD) 須 達

                                   100mg/L 以下,如未能達標需改善設備至完成驗

                                   收。


                   第九條:驗收

                             一、乙方裝機完成後,應通知甲方驗收。


                             二、驗收不合格者 , 乙方應負責更換新品或改善至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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