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河南水工智造設備訂購合約11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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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
                            一、遇有災害、武力戰爭、內亂、恐怖攻擊等不可
                                   抗 力 之 情 事 時 , 得 作 為 本 合 約 實 行 之 免 責 事
                                   由。
                            二、     當   不  可   抗  力   之  情事持續 6  個              月  時,    任   何  一   方
                                   當事方得解除本合約。
                   第十七條:買賣標的物之變更 一、非經乙方同意,甲方不
                            得任意變更規格及設計
                   第十八條: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一、本約未盡事宜,適用中華民國法律,雙方同                                               意   以
                                   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九條:附則
                            一、本合約其他設備相關事項,請見附件四。
                            二、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
                            三、本合約自雙方簽署時生效。
                            四、本合約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以玆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