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河南水工智造設備訂購合約11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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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不可抗力
一、遇有災害、武力戰爭、內亂、恐怖攻擊等不可
抗 力 之 情 事 時 , 得 作 為 本 合 約 實 行 之 免 責 事
由。
二、 當 不 可 抗 力 之 情事持續 6 個 月 時, 任 何 一 方
當事方得解除本合約。
第十七條:買賣標的物之變更 一、非經乙方同意,甲方不
得任意變更規格及設計
第十八條: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一、本約未盡事宜,適用中華民國法律,雙方同 意 以
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九條:附則
一、本合約其他設備相關事項,請見附件四。
二、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
三、本合約自雙方簽署時生效。
四、本合約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以玆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