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107年度臺北市政府民政局_牽手篇
P. 108
108
公有住宅資源及服務
換個方式與態度結果就不同
一、公共 ( 營 ) 住宅
( 一 ) 資格條件
以中華民國國民且年滿 20 歲以上家庭為主,另保留一定比例予住
宅法規定之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並同考量有與自用住宅及都市
發展政策重點,依公共 ( 營 ) 住宅之可供給數量配租進住。
基本申請資格如下,惟依各公共 ( 營 ) 住宅社區招租公告為準:
1. 年滿二十歲之國民。
2. 在臺北市 ( 以下簡稱本市 ) 設有戶籍,或在本市就學、就業
有居住需求者。
3. 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位於本市、
新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自有住宅等。
4. 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無承租本市國民
住宅、公共 ( 營 ) 住宅或社會住宅。
5. 家庭年收入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
家庭之平均所得,且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
每月不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者。
本府就符合前項所訂資格條件者,得審酌申請人之家庭型態、地
緣性、照顧之必要性等因素,擇定承租之優先順序及比例,並公
告之。
( 二 ) 詳細申請資格及檢附文件請至本市居住資訊服務網
(http://www.housing.gov.taipei) 首頁 > 公有住宅資源
及服務 > 公營住宅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