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本通(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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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住房
(一)住房转让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
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
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
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
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
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税发〔2005〕
172 号文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
的通知》(1994 年 5 月 13 日财税字〔1994〕20 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 ( 2017 年 3 月 17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8 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
问题的通知》(2005 年 10 月 20 日国税发〔2005〕172 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
题的通知》(2009 年 8 月 17 日国税发〔2009〕121 号)
(二)单位出售住房给职工
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
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
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
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
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税〔2007〕13 号文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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