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本通(2020年版)
P. 49

8.5 住房


                      (一)住房转让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
                 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

                 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

                      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

                 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

                 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税发〔2005〕

                 172 号文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

                 的通知》(1994 年 5 月 13 日财税字〔1994〕20 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 ( 2017 年 3 月 17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8 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

                 问题的通知》(2005 年 10 月 20 日国税发〔2005〕172 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
                 题的通知》(2009 年 8 月 17 日国税发〔2009〕121 号)


                      (二)单位出售住房给职工

                      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

                 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

                 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

                 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

                 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税〔2007〕13 号文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



                                                          42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