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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會會訊 臺中第二高級中學
台中市國立台中第二高級中學教師會章程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第十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第三十五條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一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二十一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三十五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中市國立台中第二高級中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設立之職業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實現教育專業自主、改善教育品質及保障教師權益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學校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台中第二高級中學。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事宜。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七、辦理教師各項聯誼活動。
八、促進校園和諧。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為擔任本校專任教師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
正式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
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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