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106學年 學測前衝刺總複習重點整理B3C7~8._N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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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一). 審判長:代表合議庭,宣示裁判、維持秩序等。
(二). 受命法官:由審判長指定,受審判長法官之命,依法實施訴訟事務之法官,其職權如試行和解、訊問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
(三). 陪席法官:合議庭庭員。合議庭之法官除審判長以外,其餘均稱之為陪席法官,與審判長、受命法官共同參與裁判之評議。
☆民事訴訟制度採用之原則
☆職權主義:
法院主導訴訟程式之進行(職權進行主義)及訴訟資料之蒐集、提出(職權探知主義);
(一)職權探知主義:法院主導訴訟資料之蒐集、提出
(二)處分權主義 (廣義當事人主義含當事人進行主義、辯論主義)
(1).審判程式的開始由當事人決定→「不告不理」
(2).審判程式的範圍由當事人決定→「不允許訴外裁判」
(3).審判程式的終結由當事人決定→「和解、捨棄、認諾、撤回」
當事人主導訴訟程式之進行(當事人進行主義)及訴訟資料之主張、蒐集、提出(辯論主義)
☆起訴之限制
一事不再理原則:
定義:同一事件繫屬於法院,當事人即不得再以別訴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