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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親師手冊 | 大溪高中
桃園市立大溪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補充規定
101.06.29 校務會議通過
104.06.30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06.28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08.29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01.20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07.02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1 月 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127904A 號令發
布「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教育部 108 年 6 月 1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57314B 號令發布修正之「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本校學生學習評量,除依部頒「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規定外,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本補充規定自 108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章 學業成績評量
一、學分計算:學期開設之科目,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
週修習一節,或總修習時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
二、修習科目: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依教育部頒定課程綱要規定所
列之必修、選修科目為準。
三、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學生未在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課程者,
得延長其修業年限,至多二年。
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
年。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
四年。
四、修習學分
(一)108 學年度以前入學之普通班學生,依據普通高級中學課程
綱要規定,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 160 學分,包括:
1.必修學分:表中所列之必修科目均須修習,至少須 120 學
分成績及格,始得畢業,其中應包括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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