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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親師手冊 | 大溪高中


                    桃園市立大溪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補充規定



                                                                                    101.06.29 校務會議通過
                                                                                 104.06.30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06.28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08.29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01.20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07.02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1 月 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127904A 號令發
                        布「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教育部 108 年 6 月 1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57314B 號令發布修正之「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本校學生學習評量,除依部頒「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規定外,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本補充規定自 108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章  學業成績評量
                   一、學分計算:學期開設之科目,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
                         週修習一節,或總修習時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

                   二、修習科目: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依教育部頒定課程綱要規定所

                         列之必修、選修科目為準。
                   三、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學生未在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課程者,
                        得延長其修業年限,至多二年。

                        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

                         年。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
                         四年。

                   四、修習學分

                         (一)108 學年度以前入學之普通班學生,依據普通高級中學課程
                              綱要規定,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 160 學分,包括:
                              1.必修學分:表中所列之必修科目均須修習,至少須 120 學

                                 分成績及格,始得畢業,其中應包括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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