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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親師手冊 | 大溪高中


                                  按實得分數計算。
                              2.請事假、一般病假、婚假者:依實得分數打八折計算。打

                                  折後若高於六十分,則以六十分計;若低於六十分,則以
                                  打折後成績計。

                              3.未經准假缺考者,不准補行考試,其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
                                  分計算。

                         (七)補考申請流程,詳見「桃園市立大溪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考試
                              規則」。

                         (八)學生各學科成績之核計,以學期為單位,採百分計分法,並
                              得註記質性 文字描述。

                              1.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即授予學分。
                              2.學業成績核計及登錄

                       成績類別                              核計說明                           成績登錄

                                                                                       取 整 數 計
                                                                                       算,遇小數
                         各科目             為各科目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
                                                                                       點時,採四
                     學期學業成績  評定。
                                                                                       捨五入法取

                                                                                       整數。
                                         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學業成績

                                         平均之。
                                         另學生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依評量

                         各科目             辦法應予補考者,其該科目學年學
                                                                                       取小數點後
                     學年學業成績  業成績之計算,以其該科目該學年
                                                                                       一位數,第
                                         各學期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
                                                                                       二位數採四
                                         計算,不得與該科目重修或補修後
                                                                                       捨五入法進
                                         之成績平均計算。
                                                                                       入 第 一 位
                                         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
                          學期                                                           數。
                                         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總學
                   學業成績總平均
                                         分數。

                          學年             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

                   學業成績總平均  成績平均之。


                        (九)  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

                             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因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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