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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親師手冊 | 大溪高中
期開設,則依原修習科目各學期成績之學分數加權平均
計算後登錄之。
(2)本校課程計畫為各學期開設科目,原修習科目為學
期對開,則以原修習科目之成績,分別於各學期登錄之。
(三)學分抵免程序
應於規定期限內,由學生填具學分抵免申請表,檢附原
修習科目之成績單,向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經初審後提
請校長召開工作小組會議審查,並依審查結果辦理後續作業。
(四)有關學分抵免,若有未盡事宜,由本工作小組會議討論決議
之。
第三章 德行評量
一、德行特殊表現之評量,依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之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懲罰分為警告、小
過、大過。
2.學生之獎懲,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並
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3.有關獎懲詳見「桃園市立大溪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輔導與
管教學生實施要點」及「桃園市立大溪高級中等學校學
生獎懲實施要點」辦理。
二、學生生活競賽:秩序、整潔及學校舉辦長期性之班際競賽,期末
列計第一名該班學生記小功乙次,第二名嘉獎兩次,第三名嘉獎
乙次。
第四章 畢(修)業證書
一、畢業證書之發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108 學年度以前入學之普通班學生
1.修業期滿,且必修科目至少需 120 學分成績及格;選修
科目至少需 40 學分成績及格,始得畢業。
2.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108 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普通班學生
1.修業期滿,且畢業學分數至少為 150 學分成績及格,其
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 102 學分成績及格,並包
含共同核心領域課程共 32 學分;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
40 學分成績及格,始得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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