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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親師手冊 | 大溪高中


                                    期開設,則依原修習科目各學期成績之學分數加權平均
                                    計算後登錄之。

                                 (2)本校課程計畫為各學期開設科目,原修習科目為學
                                    期對開,則以原修習科目之成績,分別於各學期登錄之。

                         (三)學分抵免程序
                                   應於規定期限內,由學生填具學分抵免申請表,檢附原

                             修習科目之成績單,向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經初審後提
                             請校長召開工作小組會議審查,並依審查結果辦理後續作業。

                         (四)有關學分抵免,若有未盡事宜,由本工作小組會議討論決議
                                 之。



                   第三章  德行評量
                   一、德行特殊表現之評量,依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之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懲罰分為警告、小
                                    過、大過。

                                 2.學生之獎懲,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並
                                    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3.有關獎懲詳見「桃園市立大溪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輔導與
                                    管教學生實施要點」及「桃園市立大溪高級中等學校學

                                    生獎懲實施要點」辦理。
                   二、學生生活競賽:秩序、整潔及學校舉辦長期性之班際競賽,期末

                         列計第一名該班學生記小功乙次,第二名嘉獎兩次,第三名嘉獎
                         乙次。



                   第四章  畢(修)業證書

                   一、畢業證書之發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108 學年度以前入學之普通班學生

                                 1.修業期滿,且必修科目至少需 120 學分成績及格;選修
                                    科目至少需 40 學分成績及格,始得畢業。

                                 2.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108 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普通班學生

                                 1.修業期滿,且畢業學分數至少為 150 學分成績及格,其
                                    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 102 學分成績及格,並包

                                    含共同核心領域課程共 32 學分;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
                                    40 學分成績及格,始得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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