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2023保安宮50春秋紀念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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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合於第二條所揭宗旨之應辦事業。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一、凡贊同本宮宗旨,填具信徒申請書,經委員會審查,並提

                                     報信徒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得成為本宮信徒,但每戶限

                                     1人。


                                二、本宮信徒往生者,得自動除名。

                     第六條:本宮以信徒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管理委員會為執行機

                                構,監察委員會為監察機構。

                                信徒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管理委員會主


                                任委員召集。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委員會認

                                為必要或經信徒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察委員會函

                                請召集時召開之。

                                  主任委員拒不召開時,得經五分之一以上信徒代表推舉委員


                                一人自行召開之。

                                  信徒代表於每屆第一次信徒代表大會一個月前辦理選舉,凡

                                信徒年資滿二年以上,得登記為信徒代表候選人,並由信徒


                                投票產生,信徒代表四十五人。

                                  為崇功報本,本宮前興建委員會委員及職員為當然代表。代

                                表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選舉方式由管理委員

                                會訂之。

                     第七條:本宮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文山里、寶山里里長,


                                以具本宮信徒者為當然委員)、候補委員五人。監察委員

                                會,置監察委員五人、候補監察委員一人,均由信徒代表大

                                會就信徒中選任之。


                     第八條:本宮主任委員應於每屆第一次信徒代表大會一個月前,召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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