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2023保安宮50春秋紀念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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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中 台
紀 秋 念 刊 特 春 安 保 宮 十 五
五、其他合於第二條所揭宗旨之應辦事業。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一、凡贊同本宮宗旨,填具信徒申請書,經委員會審查,並提
報信徒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得成為本宮信徒,但每戶限
1人。
二、本宮信徒往生者,得自動除名。
第六條:本宮以信徒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管理委員會為執行機
構,監察委員會為監察機構。
信徒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管理委員會主
任委員召集。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委員會認
為必要或經信徒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察委員會函
請召集時召開之。
主任委員拒不召開時,得經五分之一以上信徒代表推舉委員
一人自行召開之。
信徒代表於每屆第一次信徒代表大會一個月前辦理選舉,凡
信徒年資滿二年以上,得登記為信徒代表候選人,並由信徒
投票產生,信徒代表四十五人。
為崇功報本,本宮前興建委員會委員及職員為當然代表。代
表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選舉方式由管理委員
會訂之。
第七條:本宮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文山里、寶山里里長,
以具本宮信徒者為當然委員)、候補委員五人。監察委員
會,置監察委員五人、候補監察委員一人,均由信徒代表大
會就信徒中選任之。
第八條:本宮主任委員應於每屆第一次信徒代表大會一個月前,召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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