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2023保安宮50春秋紀念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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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中 台
紀 秋 念 刊 特 春 安 保 宮 十 五
三、執行信徒大會決議事項。
四、本宮財產、基金之管理及審查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事項。
五、本宮辦事人員及管理人員之遴聘及用人行政之監督。
六、舉辦社會福利及公益事業事項。
七、其他本宮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第十四條:監察委員會職權如左:
一、監察本宮財務狀況及收支情形。
二、報告稽查情形。
第十五條:本宮管理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
主任委員及常務監察委員分別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主任委員(常務監察委員)拒不召開時,得經半數委員
(監察委員)推舉委員(監察委員)一人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自行召開之。
第十六條:信徒代表會及委員會除法定人數另有規定外,均以半數以上
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經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方得行之。
第十七條:本宮以不動產(附財產清冊)及信徒之捐獻作為維持目的事
業,並得隨時接受捐贈。
第十八條:本宮之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為
止。
第十九條:本宮如因故解散,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本宮所在地之地力自治
團體或其指定之機關所有。
第二十條:本宮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廿一條:本章程如明未盡事宜,依監督寺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令辦理
之。
第廿二條:本章程經信徒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實施,修
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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