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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氣 體應用 守則之 六 : 商業樓 宇內作 供應飲 食
用 途之石 油氣裝 置規 定》。
所 有氣體 裝置 工程 包括 建 造、接 駁、截離、試驗 、
投 入運作、解 除運作、維修、修理 或更換氣 體配件,
只可由受僱於註冊 氣體工程承辦商的 註冊氣體裝
置 技工進 行。
法團須安排受僱於 註冊氣體工程承辦 商的註冊氣
體 裝置技 工檢查 和維 修供氣 分喉,包括氣 體錶的 控
制 閥和供 氣分喉 閥,每 18 個月 檢查一次 ,以確 保
這 些裝置 狀況良 好。法 團須保 存有關 的檢 查和維 修
記 錄至少 兩年,由進行 有關的 氣體裝 置工 程日期 起
計。
6.1.3 升 降機和 自動梯
升降機和自動梯的 維修必須符合下列 條例和實務
守 則的規 定:
(a) 《升降 機及自 動梯 (安全 )條例 》(第 327 章 );
(b) 《升 降機及 自動 梯設計 及建造 實務 守則 》;及
(c) 《升降 機工程 及自 動梯工 程實務 守則 》。
大廈管理 及維修 工作守 則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