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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 地 下渠管 如有淤 塞或 衛生情 況欠佳,必須 清理或 加
以 糾正。
4.9.3 欠 妥的沙 井蓋必 須修 葺或更 換。
4.9.4 管 槽有滲 漏,必 須查 明原因 和加以 糾正,包括 把鬆
脫 的批盪 修復。
上文 第 4.3 至第 4.9 段 所述的 結構構 件如 有廣泛 或嚴重 欠妥
之 處,法團必 須委聘根 據《 建築物 條例》註 冊的認 可人士 和 /
或 註冊結 構工程 師進 行檢驗,以 及在需 要 進 行補 救 工程 時,
把 工程建 議提交 建築 事務監 督考慮 。
4.10 違 例建築 工程
4.10.1 不得在大廈公用部 分進行違例建築工 程或改動工
程 ,或建 造違例 的構 築物。
4.11 管 理防煙 門及消 防門
4.11.1 防 煙廊、消防升 降機 大堂、樓梯等 地方 的門,以及
電掣房、冷氣機房 或設有同類危險裝 置的機房的
門,連同 門鉸、玻璃嵌 板和閉 門器等,必 須維持 良
好 狀況。
4.11.2 這 些門必 須經常 保持 關閉。
4.11.3 這 些門不 得移除 或換 上耐火 時效性 能較 低的門,例
如 普通玻 璃門。
4.12 管 理逃生 途徑
4.12.1 門 閘不得 向外開 啟,以致阻 塞出口 路線,例如 公用
走 廊、樓 梯和後 巷等 。
12 大廈管理 及維修 工作守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