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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大廈安全
4.1 定 期檢驗 大廈,可 確保大 廈得到 適時 保養, 並可及 早對 一些
常 見的欠 妥之處 進行 維修。法團宜 聘請 合資格 的建築 界專 業
人士 (如建築 師、工 程師或測量師 ),協 助籌劃和進行 有系 統
的 大廈維 修保養 計劃。如 進行結 構維修 工程,須由 根據《 建
築 物條例 》(第 123 章 )註冊 的認可 人士和 /或註 冊結構 工程
師 監督。
4.2 結 構構件
4.2.1 結構構件 (支柱、 橫梁、地板、結構牆和 懸 臂式 露
台/簷篷 )出現裂 縫、剝落、隆起、變形或鋼筋 外
露,法團 須委聘 根據《建築 物條例 》註冊 的認可 人
士 和/或 註冊結 構工 程師進 行檢驗,以及 在需要 進
行補救工程時,把 工程建議提交建築 事務監督考
慮。
4.3 外牆
4.3.1 水 泥批盪、混凝 土表 面、牆 磚或其 他飾 面出現 輕微
裂 縫、損 壞、剝 落或隆 起,或 紙皮石 出現 分離的 情
況,必須 加以修 葺,包 括移除 已損毀 和鬆 脫的部 分。
4.3.2 窗 簷、窗 台板、窗楣、建築裝 飾和冷 氣機 台板出 現
輕 微裂縫、損壞 或剝 落,或 金屬架 鏽蝕,必須 加以
修 葺,包 括移除 損毀 和鬆脫 的部分 。
4.3.3 牆壁有水濕或水漬 ,必須找出源頭, 徹底解決問
題。受影 響的牆 壁飾 面必須 修葺,包括 修復或 更換
損 毀的牆 壁飾面 。
4.3.4 欠 妥的護 欄或欄 杆必 須修葺 或更換 。
大廈管理 及維修 工作守 則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