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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大廈安全


                                4.1 定 期檢驗 大廈,可 確保大 廈得到 適時 保養, 並可及 早對 一些

                                     常 見的欠 妥之處 進行 維修。法團宜 聘請 合資格 的建築 界專 業
                                     人士 (如建築 師、工 程師或測量師 ),協 助籌劃和進行 有系 統

                                     的 大廈維 修保養 計劃。如 進行結 構維修 工程,須由 根據《 建
                                     築 物條例 》(第 123 章 )註冊 的認可 人士和 /或註 冊結構 工程

                                     師 監督。


                                4.2  結 構構件


                                      4.2.1      結構構件 (支柱、 橫梁、地板、結構牆和 懸 臂式 露
                                                 台/簷篷 )出現裂 縫、剝落、隆起、變形或鋼筋 外

                                                 露,法團 須委聘 根據《建築 物條例 》註冊 的認可 人
                                                 士 和/或 註冊結 構工 程師進 行檢驗,以及 在需要 進

                                                 行補救工程時,把 工程建議提交建築 事務監督考
                                                 慮。


                                4.3  外牆


                                      4.3.1      水 泥批盪、混凝 土表 面、牆 磚或其 他飾 面出現 輕微

                                                 裂 縫、損 壞、剝 落或隆 起,或 紙皮石 出現 分離的 情
                                                 況,必須 加以修 葺,包 括移除 已損毀 和鬆 脫的部 分。


                                      4.3.2      窗 簷、窗 台板、窗楣、建築裝 飾和冷 氣機 台板出 現

                                                 輕 微裂縫、損壞 或剝 落,或 金屬架 鏽蝕,必須 加以
                                                 修 葺,包 括移除 損毀 和鬆脫 的部分 。


                                      4.3.3      牆壁有水濕或水漬 ,必須找出源頭, 徹底解決問

                                                 題。受影 響的牆 壁飾 面必須 修葺,包括 修復或 更換
                                                 損 毀的牆 壁飾面 。


                                      4.3.4      欠 妥的護 欄或欄 杆必 須修葺 或更換 。








              大廈管理 及維修 工作守 則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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