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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人或 物業管 理公 司舉行 會議,並須擬 備會議 紀
錄 ,以及 於大廈 的顯 眼處展 示,供 業主 閱覽。
2.9 公契
2.9.1 公 契訂明 業主之 間的 權利、權益和 責任,並在 土地
註 冊處註 冊。
2.9.2 業 主須熟 悉本身 大廈 公契的 條款和 條件,並 須履行
公 契訂明 的責任 ,以 及行使 公契賦 予的 權利。
2.9.3 管理 處 (如有的 話 )應備 存一份 公契副 本,以供業 主
查 閱,業 主可複 印但 需支付 有關款 項。此外,也應
備 存公契 的中文 或英 文譯本,以供 查閱,但有 關譯
本 只是一 份說明 文件,不視 為具有 法律 效力,可凌
駕 原公契 。
3.0 消防安全
3.1 就 本工作 守則而 言:
3.1.1 火 警危險 指:
(a) 將 任何消 防裝置 或設 備從任 何建築 物移 去,而
該 等裝置 或設備 是按 照消防 處處長 為施 行《建
築 物條例 》 (第 123 章 )第 16 條所 核證的 圖則
而 在該建 築物內 提供 的;
(b) 在任何建 築物內的 任何消防 裝置或設 備因缺
乏適當保 養或因其 他理由以 致不在有 效操作
狀態 ;
4 大廈管理 及維修 工作守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