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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法團可就大廈或大 廈的任何部分購買 火險或其他

                                                 保 險,並 保持各 項保 險生效,保額 則以 能使大 廈恢
                                                 復 原狀所 需款額 為準 。


                                      2.5.3      法團應為其管理的 大廈公用部分購買 第三者風險

                                                 保 險 。在《建築 物管 理 (第 三者風 險保險 )規例 》生
                                                 效 後,法 團購買 第三 者風險 保險將 成為強 制 規定 。


                                2.6  財 務管理


                                      2.6.1      法 團須審 慎管理 大廈 的財務 。


                                      2.6.2      法 團須根 據條例 的規 定,妥 為擬備 法團 的預算,存

                                                 放和使用法團的款 項,以及就大廈公 用部分的管
                                                 理、控制 及行政 事宜,備存 帳簿、帳項紀 錄及其 他

                                                 財 政紀錄 。


                                2.7  供水


                                      2.7.1      水 泵、水 箱及附 連喉 管均須 維持良 好合用 的 狀況 。


                                      2.7.2      食水貯水箱必須最 少每三個月清洗一 次。如有需
                                                 要 ,可增 加清洗 次數 。


                                2.8  業 主之間 的溝通


                                      2.8.1      管委會須就業主之 間就關乎大廈管理 的事宜互相

                                                 通 訊的渠 道,在 法團 業主大 會上諮 詢業 主,以 及將
                                                 有 關決定 告知經 理人、建 築物管 理代理人 或物業 管

                                                 理 公司。經理人、建築 物管理 代理人 或物 業管理 公
                                                 司 須採取 法團決 定的 方法。


                                      2.8.2      管委會須定期與獲 法團委聘執行大廈 公用部分的

                                                 日 常管理、控制 和行 政工作 的經理 人、建築物 管理






              大廈管理 及維修 工作守 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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