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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法團可就大廈或大 廈的任何部分購買 火險或其他
保 險,並 保持各 項保 險生效,保額 則以 能使大 廈恢
復 原狀所 需款額 為準 。
2.5.3 法團應為其管理的 大廈公用部分購買 第三者風險
保 險 。在《建築 物管 理 (第 三者風 險保險 )規例 》生
效 後,法 團購買 第三 者風險 保險將 成為強 制 規定 。
2.6 財 務管理
2.6.1 法 團須審 慎管理 大廈 的財務 。
2.6.2 法 團須根 據條例 的規 定,妥 為擬備 法團 的預算,存
放和使用法團的款 項,以及就大廈公 用部分的管
理、控制 及行政 事宜,備存 帳簿、帳項紀 錄及其 他
財 政紀錄 。
2.7 供水
2.7.1 水 泵、水 箱及附 連喉 管均須 維持良 好合用 的 狀況 。
2.7.2 食水貯水箱必須最 少每三個月清洗一 次。如有需
要 ,可增 加清洗 次數 。
2.8 業 主之間 的溝通
2.8.1 管委會須就業主之 間就關乎大廈管理 的事宜互相
通 訊的渠 道,在 法團 業主大 會上諮 詢業 主,以 及將
有 關決定 告知經 理人、建 築物管 理代理人 或物業 管
理 公司。經理人、建築 物管理 代理人 或物 業管理 公
司 須採取 法團決 定的 方法。
2.8.2 管委會須定期與獲 法團委聘執行大廈 公用部分的
日 常管理、控制 和行 政工作 的經理 人、建築物 管理
大廈管理 及維修 工作守 則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