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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引言
1.1 本 《大 廈管理 及維修 工作 守則 》(工作守 則 )由民政 事務 局局
長 根據《 建築物 管理 條例 》(第 344 章 )(條例 )第 44(1)(b)條,
以 主管當 局的身 分發 出。
1.2 工作 守則載列 有關大廈 公用部分 的管理和 安全的準 則和常
規 ,業主立案 法團 (法團 )必 須予以 遵守和 依循 。其他 負責管
理 大廈公 用部分 的人 士和 組織,例如 業主 委 員會、經理 人、
建 築 物 管 理 代 理 人、物 業 管 理公司 等,也 應依循 工作守 則,
以 便有效 地管理 大廈 和進行 維修工 作。
2.0 大廈管理
2.1 業 主組織
2.1.1 大廈 業主 可根 據條 例委 出管 理委 員會 (管委 會 )和
成 立法團,以執 行大 廈公用 部分的 管理、控制 和行
政 工作。
2.1.2 法 團可委 聘經理 人、建 築物管 理代理 人或 物業管 理
公 司,代 表業主 執行 大廈公 用部分 的日 常管理、控
制 和行政 工作。
2.1.3 管委會 委員不 可向 供應商 或承辦 商索 取任何 利
益,也不 可接受 他們 提供的 利益。此外,法團 的任
何 代理人 或僱員,除 非獲得 法團許 可,否則不 得索
取 或接受 任何與 其職 務有關 的利益。法團 的代理 人
或 僱員須 申報任 何與 其職務 有關的 利益 衝突。
2.2 大 廈公用 部分的 管理
2.2.1 大廈的所有公用部 分必須維持良好合 用的狀況和
保 持清潔 ,並須 根據 大廈公 契的規 定妥 為保養 。
大廈管理 及維修 工作守 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