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a_guide_on_building_management_ordinance_cap344_tc_Neat
P. 44

14天的通知期包括發出會議通知當日,但
                                                            不包括會議舉行當日;公眾假期及星期
                                                            六、日也計算在14天內。即使如此,秘書
               會議通知                                         應預留更充裕的日數發出會議通知。




               ‧  管委會秘書須在法團業主大會日期至少14天前,



                    ◆   向每一名業主及租客代表(如有的話)發出會議通知;及                                            條例附表3第2(1)段


                    ◆   在建築物的顯眼處展示會議通知。                                                      條例附表3第2(2)段



               ‧  秘書可藉以下方式發出會議通知:                                                            條例附表3第2(1A)段


                    ◆   當面送交;


                    ◆   郵寄到收件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或


                    ◆   留在收件人的單位╱單位信箱內。




               ‧  會議通知上須列明:                                                                  條例附表3第2(1AA)段


                    ◆   會議日期、時間和地點;及


                    ◆   擬在會議上提出的決議,或其他擬在會議上討論的事宜。



                                                                                             條例附表3第3(7)段
                             要注意的是,法團業主大會所通過的決議,除非已列
                             載於會議通知內,或附加或附帶於如此列載的決議或
                             其他事項,否則無效。




























                                                                                                                      41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