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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天的通知期包括發出會議通知當日,但
不包括會議舉行當日;公眾假期及星期
六、日也計算在14天內。即使如此,秘書
會議通知 應預留更充裕的日數發出會議通知。
‧ 管委會秘書須在法團業主大會日期至少14天前,
◆ 向每一名業主及租客代表(如有的話)發出會議通知;及 條例附表3第2(1)段
◆ 在建築物的顯眼處展示會議通知。 條例附表3第2(2)段
‧ 秘書可藉以下方式發出會議通知: 條例附表3第2(1A)段
◆ 當面送交;
◆ 郵寄到收件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或
◆ 留在收件人的單位╱單位信箱內。
‧ 會議通知上須列明: 條例附表3第2(1AA)段
◆ 會議日期、時間和地點;及
◆ 擬在會議上提出的決議,或其他擬在會議上討論的事宜。
條例附表3第3(7)段
要注意的是,法團業主大會所通過的決議,除非已列
載於會議通知內,或附加或附帶於如此列載的決議或
其他事項,否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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