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主持
‧ 法團業主大會須由下列人士主持: 條例附表3第3(1)段
◆ 管委會主席;或
◆ 如主席缺席,管委會副主席(如設立的話);
◆ 如管委會主席及副主席(如設立的話)都缺席,由出席會議的業主
從他們當中所委任的一名業主。
法定人數
‧ 一般情況下,須為業主人數的10%。 條例附表3第5(1)段
‧ 如根據條例第30條解散管委會和委任管理人,則須為業主人數的
20%。
怎樣計算法定人數?
計算法定人數時應以業主總人數為基數,而無須理會業主所擁有 條例第5B條及附表11
的業權份數。舉例來說,如果業主總人數是100,則一般法團業
主大會的法定人數就是10名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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