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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主持




               ‧  法團業主大會須由下列人士主持:                                                            條例附表3第3(1)段



                    ◆   管委會主席;或


                    ◆   如主席缺席,管委會副主席(如設立的話);


                    ◆   如管委會主席及副主席(如設立的話)都缺席,由出席會議的業主

                       從他們當中所委任的一名業主。









               法定人數




               ‧  一般情況下,須為業主人數的10%。                                                          條例附表3第5(1)段




               ‧  如根據條例第30條解散管委會和委任管理人,則須為業主人數的

                    20%。





                   怎樣計算法定人數?

                   計算法定人數時應以業主總人數為基數,而無須理會業主所擁有                                              條例第5B條及附表11
                   的業權份數。舉例來說,如果業主總人數是100,則一般法團業
                   主大會的法定人數就是10名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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