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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怎樣才算獲得過半數票?棄權票應該計算在內嗎?


                   在斷定一個決議是否獲業主以過半數票通過時,無須理會:                                                條例第2B條
                   7  沒有出席會議的業主;

                   7  出席會議但沒有投票的業主;

                   7  空白或無效的票;

                   7  棄權票。

                   要注意的是,獲業主委任代表他出席會議和投票的代表須視為出
                   席會議的該業主。





               ‧  除公契另有規定外,業主每擁有一份業權份數,即有一票。                                                 條例附表3第3(5)(a)

                                                                                             及3(6)段
                    ◆   如果業主的單位已由已登記承按人管有,有關承按人即有權行

                       使投票權,而業主則不能投票。



               ‧  如果某份數由多人共同擁有,則:                                                            條例附表3


                                                                                             第3(5)(b)及(c)段
                    ◆   該份數的票:

                       (a) 可由共同擁有人共同委任的代表投下;
                       (b) 可由共同擁有人所委任的他們當中一人投下;或


                       (c) 如果沒有根據(a)及(b)作出委任,則可由其中一名共同擁有

                           人親自投下,或由其中一名共同擁有人所委任的代表投下。


                    ◆   如果有多於1名共同擁有人擬就該份數投票,則只有在土地登記

                       冊內排名最先的共同擁有人所投的票,才視作有效;不論這票

                       是否親自投下或由委任代表投下。




               ‧  如果出現同票的情況(在法團業主大會上委任管委會委員、主席、 條例附表3第3(4)段

                    副主席(如設立的話)、秘書和司庫的情況除外),主持會議的人除了

                    原有的一票外,另有決定性的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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