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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




               ‧  法團每次業主大會,有關會議過程的會議紀錄,須由主持會議的人 條例附表3第6(1)及

                    核證,確認為會議過程的真實紀錄。                                                         (2)段




               ‧  管委會秘書須在有關業主大會的日期後的28天內,將經核證的會議 條例附表3第6(3)段

                    紀錄連續7天展示於建築物的顯眼處。



               ‧  管委會須將經核證的會議紀錄保存一段由法團決定的期間,最少為 條例附表3第6A(1)段


                    6年。



               ‧  任何下列人士均可以書面要求法團提供經核證的會議紀錄的副本: 條例附表3第6A(2)段



                    ◆   業主;


                    ◆   已登記承按人;


                    ◆   租客代表;或


                    ◆   任何由業主或已登記承按人以書面授權的人。



                    管委會秘書在收取合理的複印費後,須將副本提供給有關人士。






                                                   複印費須由管委會釐定。為了
                                                   方便業主得悉在業主大會上討
                                                   論的事宜,管委會宜釐定一個
                                                   較為廉宜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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