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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適用於土地註冊處表格) 附錄2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1. 收集 目的
土地 註冊 處將 會把 本表 格所 收集 的個 人資 料用 於以 下其 中一 個/ 多個 目的 :
(a) 備存 法團 登記 冊, 並准 許任 何人 士在 任何 合理 時間 內-
(i) 查 閱 登 記 冊,以 在 與 建 築 物 管 理 有 關 連 的 情 況 下 確 定 根 據《 建 築 物
管理 條例 》(第 344 章)規定 列入 登記 冊內 的法 團詳 情; 以及
(ii) 查 閱按 《建 築物 管理 條例 》規 定必 須呈 交土 地註 冊處 的文 件;
(b) 提 供 法 團 登 記 冊 或 按《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規 定 必 須 呈 交 土 地 註 冊 處 的 文
件的 核證 副本 、副 本或 摘要 ;
(c) 施行 及執 行《 建築 物管 理條 例》 的相 關條 文;
(d) 法律 所規 定、 授權 或准 許的 任何 其他 目的 ;以 及
(e) 方便 進行 聯絡 。
你 明 白 遵 照《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的 規 定,你 有 責 任 提 供 你 的 個 人 資 料。倘 若 你 不
提 供 本 表 格 所 要 求 的 資 料,本 處 將 無 法 記 錄 / 更 新 上 文 第 1(a)段 所 述 登 記 冊 或 文
件的 資料 。
請 勿 提 供 任 何 沒 有 明 確 規 定 必 須 提 交 的 個 人 資 料 ( 包 括 關 乎 第 三 者 的 個 人 資
料)。如本表格或所提交的任何與其有關的文件中包含任何第 三 者 的 資 料 , 本 處
將視 作你 已獲 該第 三者 同意 披露 該等 資料 ,以 用於 上述 目的 。
2. 獲轉 交資 料人 士的 類別
你明 白你 在本 表格 內所 提供 的個 人資 料-
(a) 為了 上文 第 1 段所 述的 目的,可 能會 披露 或轉 交予 其他 政府 部門、決 策
局及 相關 機構 ;以 及
(b) 為了 上文 第 1(a)及(b)段 所述 的目 的, 可能 會披 露或 轉交 予任 何人 士。
3. 查閱 個人 資料
你 明 白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條 例 》(第 486 章 ) 第 18 和 第 22 條,以 及 附 表 1 第
6 原 則,你 有 權 要 求 查 閱 及 更 正 本 處 所 持 有 你 的 個 人 資 料。根 據 該 條 例,本 處 有
權 就 處 理 該 等 要 求 收 取 費 用。任 何 該 等 要 求 可 向 本 處 的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主 任 提 出
(地 址:香 港 金 鐘 道 66 號 金 鐘 道 政 府 合 署 28 樓 土 地 註 冊 處 )。有 關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事宜 的查 詢, 請致 電本 處的 客戶 服務 熱線 (3105 0000)。
OI PICS (Rev. 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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